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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拆迁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2: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9月14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最新通知,提高了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同时对被拆迁户居住人员、免收超面积部分房价款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认定。

  本次公布的《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是在2001年10月29日公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的基础上,对于原本规定所增加安置面积设置了最低执行标准,设立标准为:

  被拆迁户为1人,五六类地段的最低安置面积分别为30、40平方米;被拆迁户为2人同样地段面积则是45、55平方米;3人为60、70平方米;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面积分别要增加12和16平方米。

  《意见》扩大了对于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标准,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和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的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户口不在上海、但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满两年的人员及其子女等都被列为拆迁户居住人员。

  此外,孤老孤残孤幼、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都能享受免收超面积部分房价款的待遇。

  本次《意见》主要是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制订,是《细则》实施后4年来结合上海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的补充和完善。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邓旭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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