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立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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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1:06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9月14日电 从10月1日起,《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个办法针对市民意见强烈的骗买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牟利、变相开发等问题,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针对经济适用房却成为高收入阶层福利房的怪现象,郑州市给购房户立下新规,符合四条规定的对象方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即有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规定,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如果拥有在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也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针对有人出售经济适用房牟利的现象,郑州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收益。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还规定,一旦发现有人隐瞒真实收入、以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再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退回所购房屋,又不按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撤销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签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查意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