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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侵权事实成立保赐利化工获赔76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9:3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 贺朝晖 报道:本报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关注的立邦油漆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9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立邦油漆侵权事实成立,要求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

  南通中级法院认为,原告是“永得丽”、“美得丽”在第2类商品涂料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所使用“永得丽”、“美
得丽”文字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所使用的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权情形,构成侵犯原告“永得丽”、“美得丽”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李林志销售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但其在销售时不知是侵权产品,且可以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其主张的其在原告的

商标注册前就享有的在先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利,负有举证义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先权利的形成时间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明知“永得丽”、“美得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还持续使用,并在使用上与被告的“立邦”商标共同使用,误导了公众认为“永得丽”、“美得丽”注册商标是属于被告的,削弱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功能,甚至让原告的注册商标丧失商标功能。这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对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认定获利情况的情形,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赔偿判决。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生产的油漆、涂料上和广告及网站上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文字;并就“永得丽”、“美得丽”两案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就“永得丽”、“美得丽”两案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

  据悉,判决当日,原告广州保赐利

化工有限公司到庭,并表示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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