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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法应当着重约束企业和党政机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作为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国务院最近提出: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建议,重点研究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相信这个法律的修订应该已经在进行之中,笔者对此提几点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应当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资源法》。用资源的
概念代替能源,使法律规范的范围扩展到物质性资源的各个方面,才能满足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水法》、《土地管理法》等,但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看,对水、土地等资源的节约利用作出规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非常必要的。

  《节约资源法》应把企业作为主要的制约和规范对象之一。在社会生活中,生产和消费都消耗资源,但相对而言,生产者对资源的消耗不仅数量更多,而且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影响和制约着消费者对资源的利用方式和程度,因而约束和规范生产者利用资源的行为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节约资源法》应当从三个方面制约和规范企业的节约行为:一是,法律应当规定,国家对利用土地、水和各种能源的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在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都要征收累进的资源使用税,使企业一旦使用资源就付出一定成本,以此促使企业形成节约使用资源的意识。二是,法律应规定,企业生产运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资源消耗量超过标准的工艺和技术,不予批准开工,已经开工的即予强制淘汰,以此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自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在按照科学方法精确计算经济损失的基础上,以一系列具体的处罚措施,使违法违规使用资源的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对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节约资源法》应把规范党政机关的施政和消费行为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关键。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社会上浪费资源的行为,虽然问题出现在企业和其他方面,但根子却常常是党政领导机关。比如说,近年来我国各地频繁发生矿难,看起来是黑心矿主违章开矿,实际上,主要的根源在于各地政府为了出政绩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大量的投资使能源需求不断飚升,使煤炭等资源成为暴利产品,这才使得许多黑心矿主在黑心官员的支持帮助下疯狂采矿。而且现阶段对煤炭的巨大需求基本上是以低使用率、高能耗的生产水平为基础的,可以说,是许多领导干部的政绩需求造成了我国的能源危机,造成了对资源的巨大浪费。

  针对这样的现实,《节约资源法》必须在科学制定资源使用规划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使用进行强制性规范,以法律来制止一些领导干部追求政绩不顾一切的行为。比如说,凡是技术和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而被批准立项开工,或者应当强制淘汰的而没有淘汰,或者在水、土地等资源利用上超出规划的要求,当地负责官员即依法依规加以严惩。

  笔者衷心希望,制定和实施《节约资源法》不仅可以促进我国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还能够规范政府职能和施政行为、惩治腐败,能够促进社会公众移风易俗,建立和完善健康的生活方式。

  作者:蔡永飞

  (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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