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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构成股改博弈核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出台,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已进入全面铺开的新阶段,第一批40家公司已于9月12日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告。笔者有幸作为一家第一批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在第一时间参与了股改的法律工作,在此想针对股改方案确定及履行过程中的股东合意行为谈谈看法,供大家参考。

  股权分置改革是由方案的确定及方案的履行共同构成的,其中,股改方案的确定是股改工作能否完成、股改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市场所关注的焦点,而上市公司、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在内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等股改交易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之间也正式围绕股改方案这个核心展开博弈。

  股改方案的确定过程由两次主要的合意所构成,第一次是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就是否提出股改动议及提议何种股改方案所达成的合意;第二次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就股改方案之确定所达成的合意。第一次主要合意,虽然不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协商的直接体现,但这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得以开始利益平衡协商及第二次合意是否可以达成的重要先决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改的成败。对于两次主要合意,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及整个股改的参与者在注重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的同时,应充分注重第一次合意。

  股改方案除了考虑流通股股东的可接受程度外,还应注意平衡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改方案的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股份具有流通性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怎样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作为一个支付者整体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在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成本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其对股改的主观意愿性和对价支付承受力均有不同,这就导致了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可能在第一次主要合意过程中展开博弈。例如,若某一非流通股股东是在公司上市后且流通股股价较高时,参考流通股股价以协议方式受让非流通股股份的,则其持股成本会较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高,甚至当时受让的价格要超过目前的流通股价格。这一因素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此类股东对第一次主要合意的认同意愿。因此,对于股东构成复杂的、股权分散没有一股独大的、持股成本差异大的上市公司,在第一次主要合意时要充分考虑非流通股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管理办法》规定只要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东即可提出股改动议,但是若有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改动议和拟订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仍会构成整个股改方案完全落空的风险。

  而对于非流通股由国有大股东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股东与非国有股股东之间、国有股股东本身与上级主管机关之间等不同主体之间均可能存在立场、利益驱动的不同,笔者建议在第一次合意中,除了充分考虑到国有控股股东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外,还应及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取得最大程度的一致。

  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我国证券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并存的特殊现象,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实现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等均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尽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我们相信,随着股改的继续深入,参与各方的共同坚持和努力,股权分置,这把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将落下,化剑为犁。

  作者:朱林海 王学杰 鲍方舟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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