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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难题:户口!户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李爱明

  造成这个话题敏感的原因并不复杂,其中之一是民间商会的身份迟迟没有得到解决,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求必须尽快解决其法律定位问题,矛盾由是而生

  “《意见》何时出台还不好说,现在正在研究。”9月9日下午,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
司史作廷处长对记者表示。这和他三个月前的表态几乎一模一样。

  史作廷所指的《意见》是《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等部委共同制定。但是,对于究竟有哪些部委参与的问题,负责《意见》制定工作的史作廷却避而不答,只是表示“这是内部问题”。

  记者获悉,今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即向各省(市、自治区)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等发放了《征求对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且要求相关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

  但是,半年的时间即将过去,这部关乎各种协会商会命运的《意见》为何依然未见踪影?

  《商会法》难产

  有知情人士介绍,对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来说,出台《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实是一种权宜之计。原因很简单,目前我国并没有有关协会商会的专门法,而协会和商会的发展又如火如荼,提出了许多必须由法律来厘清的问题。在专门法出台之前,这个空白就只能由部门法规来填补。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商会法》并非没有人张罗,恰恰相反,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关方面即建议制定《商会和行业协会法》,而且很快就进入了操作阶段。法律制定小组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牵头,其他六部委参加,并且拿出了一部速成稿。可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商会和行业协会法》最终流产。

  此后,虽然一直有人呼吁,但《商会法》一直光打雷不下雨。由此,制定工作一搁就是十几年。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这十几年中,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尤其是自发成立的民间商会增长迅猛,其影响日益扩大,作用日显重要。据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副部长赵岳仑介绍,到2004年底,全国各级商会已超过5500个。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也已经成立17家,加上批筹的,已发展到30余家。这还不包括数量庞大的各种行业协会。形势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管理,而制约协会和商会发展的一些问题也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做出改变了。

  但为什么这部法律就是迟迟难以出台呢?

  “其他问题都好说,这个我不能回答。”9月初,当记者向主管民间社团组织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一位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时,对方如此表示。

  记者接触的其他民政部有关官员同样三缄其口。

  “户口”是最大的问题

  “太敏感了。”民政部一位官员如此解释他不愿发表看法的原因。

  事实上,造成这个话题敏感的原因并不复杂,其中之一是民间商会的身份

  迟迟没有得到解决,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求必须尽快解决商会的法律定位问题,矛盾由是而生。

  与大多由政府机关转变而来、被人称为“二政府”的行业协会不同,民间商会往往由民营企业或者行业龙头企业自发成立,其性质因此与行业协会迥异,而其服务的职能也比行业协会体现得更为明显。

  但这种自发成立的商会遭遇的第一个难题就是难以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全国工商联到地方工商联,最关注的是这个问题。”赵岳仑说。

  按照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成立社团必须先有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民间商会往往是那些不愿加入“官办”行业协会的民营企业自发成立的。“民营企业都是市场经济里成长起来的,哪里有什么主管部门?”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陈海燕感到不解。

  根据国家规定,工商联属于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特殊社会团体,因此其二级团体会员也无需去民政部门注册,而工商联又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娘家”,由此,民间商会纷纷选择挂靠工商联。而中共中央1991年的有关文件也明确认可:工商联在县、镇试点中,可选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行业组建同业公会。

  因为政策开放程度不同,各地对待民间商会的态度也各不相同。由于一些法规和政策已经不符合现实要求,加上中央有意识地在地方试点,在对待民间商会的问题上,不少地方往往比中央更开明、更灵活。据了解,目前,广东、湖南、湖北、河南、内蒙古、江苏、安徽等7个省份都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民间商会的独立法人资格问题,有的省份甚至把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主管部门。

  但从全国来看,大部分商会仍然没有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我们整理了3000多个商会资料,其中1/3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副部长赵岳仑说。

  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就意味着这些商会无法完全正常开展工作———因为“没户口”,就算有也是“黑户口”。

  “一业一会”已不适应形势

  民间商会的另一个生存障碍来自“一地一业一会”的规定。这个规定同样来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即指在县级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如果只准‘一业一会’,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就只有‘二政府’背景、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现在这些民间背景、挂靠在工商联的商会只有先解散,然后要么并入那些行业协会,要么自生自灭。”陈海燕有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示。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强看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适用的范围失之过宽,其范围应当主要针对政治类和社会类社团,而对经济类社团应先予放行。

  以“一业一会”的规定为例,其做法明显来自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

  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一业一会”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

  “现在是市场经济,行业协会和商会应该允许竞争。如果只允许一家,那就是官办的,但是这样很难符合现状。我们主张,不排斥,互相竞争、互相补充、互相合作。”赵岳仑对记者表示。

  由于这个不合乎现状的条例直接威胁到民间商会的生存,从而制约市场经济中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组织的发展,近几年里,来自民间、学术界乃至各地政府的呼吁越来越多。以两会为例,每年都会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解决民间商会合法性的问题提出诸多议案或提案。

  事实上,有关部门也意识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必须进行修改了。记者拿到的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提出:“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定对行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单行立法。”

  春天还需等待

  然而,对无数翘首以待政策松绑的民间商会来说,春天仍然需要等待。

  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将遵循“市场化、政会分开、统筹协调”三原则,其目标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健全、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的行业协会发展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但毕竟这只是一个总的原则,关乎民间商会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问题并不那么容易解决。尽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改革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抓紧修订有关法规,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和年检的初审”,然而通读全稿,记者并没有看到有关取消“一地一业一会”的内容。

  当然,在《意见》正式出来之前,一切变数都存在。但从眼下来看,由于牵涉到各方利益,民间商会的身份和“一地一业一会”的问题恐怕难以冀望通过《意见》一次解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并不现实。

  但不管如何,改革总比不改好,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副部长赵岳仑还是表示乐观:“民间商会的问题难度不小,但总是可以解决的,只不过是早晚的问题,毕竟这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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