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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可投境外中国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13: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财经快报

  本报综合消息昨天下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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