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渠道拓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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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6:1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渠道拓宽 可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专电】(记者毛晓梅)保监会11日对外宣布,保监会积极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
《细则》分总则、申报管理、品种管理、协议管理、投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章。引人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一级市场申购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另外,《细则》还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并对这些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此前于去年8月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 保险外汇资金 投资海外不是“QDII”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并非市场上一些人理解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的试点形式,它不涉及人民币兑换问题,更不存在抽走资金影响境内资本市场走势的问题。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QDII的最大特征是集合境内人民币资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而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部分都是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资金,不存在人民币兑换的问题。保险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是不同的两类资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并不涉及抽走资金,对境内资本市场的人民币资金没有影响。 相反,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可使国内保险公司尤其中资保险公司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积累投资管理经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这些公司能学习借鉴国外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理念,对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有好处。 作者:毛晓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