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基本原则,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
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通知》中说,各级国资机构在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考虑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鼓励将资产重组、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通知还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相关审核职责作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2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贾南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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