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启动海外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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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2: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中国保监会9月11日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目前超过100亿美元的保险外汇资产,开辟了海外证券、债券、银行存款等多种投资渠道。 据悉,包括国寿在内的几家企业已经向保监会提出了投资海外市场的申请。相比去年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细则》在投资
《细则》规定,保险机构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境外股票投资。被允许投资的境外股票,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投资的币种配置,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元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使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场,构建多种货币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的管理能力。 对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以达到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以达到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同时,在去年《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存在信用风险的存款、债券等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也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据悉,目前保险业已有的将近100亿美元外汇资产主要来源有4种: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海外上市的融资资金,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本金,中资保险公司引进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以及外汇保单的业务收入。其中以三大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 国寿副总经理刘家德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已经向保监会提出了投资H股的申请。对于委托人的选择,他表示会考虑各种被允许的途径。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管理能力和国际金融市场状况,逐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12日 第一版) 作者:本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