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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可投境外中国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1:52 京华时报

  作者: 李英辉 实习生关洁来源: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实习生关洁)昨天下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10%),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

  《细则》明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这类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同时在投资比例上,《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另外,《细则》还首次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成熟投资品种纳入保险外汇资金投资范围,并对这些品种的信用等级和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5%;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比例最高可达投资付汇额度的20%。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配置,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币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这与人民币盯住的“一篮子”货币基本吻合,使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全球主要成熟金融市场,构建多种货币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据了解,自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在海外成功上市以来,目前我国保险外汇资产已达到100亿美元。今年1月,外汇局批准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笔17.5亿美元的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中国平安保险外汇资金由此率先“出海”,并主要投资于香港政府债券、中国政府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国家政府债券,据刚公布的中报显示,这部分投资收到了较稳定的回报。另据了解,中国人寿已就外汇资金投资海外H股向保监会提交申请,《细则》出台后即可启动相关投资,具体投资额度正在批复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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