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1123:34:32 【记者李刚上海报道】日前,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服务保险和银行》专题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进行了研讨。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中国已经初步地建立了以《银行业监管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但还很
不完善。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加快立法进程,填补立法空白,包括对政策性银行立法、信托业立法和融资租赁业立法、不良资产处置立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存款保险立法等诸多方面。三是密切注视国际做法及其发展变化,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四是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强和完善与国有银行改革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建设,立法推动银行业体制改革。五是加强跟踪评价,注重法律实施效果。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发言指出,随着《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制度建设,一个以《保险法》为主体、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基本涵盖了保险合同行为、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各个环节。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做好修改《保险法》的有关立法准备工作。保监会拟提出一个涵盖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主体、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的较为全面的修改草案。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重要问题:弥补保险违法行为处罚方面的不足;增加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方面的规范;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模式;完善保险合同行为规则。二,加大保险行政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突出的一个矛盾是行政法规层面的保险立法太少。未来的保险立法中,应当适当加大保险行政法规的立法力度。当前首先需要尽快出台的是《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规章制度,使保险监管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做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准确、更加完整。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进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工作。(12C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