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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公布《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鼓励维护流通股东权益的改革方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11:57 上海青年报

  国务院国资委9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北京9月9日专电(记者齐中熙刘羊獉D)

  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原则

  问:《通知》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即“积极、稳妥、有序”,请问对此应作何理解?

  答:“积极”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从改革的全局出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同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稳妥”就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在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并进行充分沟通,使改革方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及长期健康发展,同时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有序”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改革秩序,成熟一家,实施一家,不再搞批次、试点。

  探索股改的多种实现形式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提出,要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请问如何理解?

  答: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的。但对于国有股股东而言,除送股以外,我们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多种方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也可以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进行。

  总之,凡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改革方式,均予以鼓励。

  地方股改审核权下放至省级

  问:《通知》将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这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当然,相关管理职责下放后,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仍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以确保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问:目前,有关方面有关于调整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方式,以及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呼吁。我们注意到《通知》对此有了相应要求,请问如何理解?

  答: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应当考虑将市值指标引入国有股股东的业绩考核体系,以促使国有股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市值的变化情况,真正构筑起各类股东利益的共同基础。但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建立市值考核指标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通知》提出,要合理调整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指标,并考虑设置上市公司市值指标。

  五部委《意见》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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