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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难适新发展 保监会高官吁修法解决4大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08:55 中国新闻网

  正在此间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今天呼吁说,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的现行《保险法》,已无法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应尽快对《保险法》进行系统修改和完善。

  吴小平指出,目前保险业发展的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和规定,存在一些法
律空白。特别是缺乏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和特殊保险组织形式的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功能的发挥。

  此外,吴小平表示,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的层次也较低,仅有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大量指导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规范属于行政规章层级,这影响了保险法制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但这次修改主要是为履行入世承诺,修改的重点内容是《保险法》中的保险业法部分,对保险合同部分未作实质性修改。

  吴小平强调,此次保险法修改不应该是零敲碎打,而应当是一次系统的修改。他透露,保监会拟提出一个涵盖保险合同、保险市场主体、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的较为全面的修改草案。保监会希望通过此次保险法修改解决当前困扰保险业发展的四大问题:

  ———弥补保险违法行为处罚方面的不足。面对多种多样的保险违法行为,现行《保险法》有关处罚部分的规定,无论在违法行为种类还是在处罚形式和幅度上都显得比较薄弱。尤其是对新兴的保险市场主体在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上完全处于空白状态,这极不利于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

  ———增加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方面的规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保险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应当考虑允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互保组织等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存在,以适应多元化的保险市场需求。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一些特殊形式的保险组织也可能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此外,近年来已经出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估人等市场主体,目前的法律并无任何规定。实践中的管理政策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模式。在现代保险业,风险经营与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两大核心业务。资金运用形式何时放开一直是业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但2002年的保险法修改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没有实质突破。近几年来,资金运用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保险资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而且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尽管上述政策的突破得到国务院的批准,保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但从政策的稳定性出发,《保险法》有必要对保险资金运用重新进行更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需要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这对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保险合同行为规则。保险合同法直接涉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最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保险法》自颁布时起,其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则就一直存在不少争议。如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疑义条款解释、代位求偿权、现金价值、不可争议条款等都属于长期以来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尽快对《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部分进行系统修改。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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