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立法迎中秋国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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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02:3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1993年实行的《北京市禁放爆竹规定》即将废止,而代之以《北京市爆竹安全条例》。人们以燃放烟花爆竹表达喜庆的传统重新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标志着爆竹立法重新回到以人为本的理念上来。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正在进行中,按照预计的议程,《爆竹安全条例》将进行二审并表决,今天有望正式通过。今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京城的人们便可以合法
除去北京市的爆竹禁放令解除,最近关于民生的立法事项不少:先是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随后又宣布将于本月27日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举行听证会,并已启动公民报名程序。此前,已有13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底,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对38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在资本市场立法乃至具体改革设计过程中,管理层较早和较充分地开启了听取社会意见的做法。比较著名的是就国有股减持方案征求意见,当时收到的建议和意见达4000余件。依据社会公众意见,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也曾废止过包括国有股减持在内的一些具体政策,有的政策甚至刚刚出台就被“搁置执行”,比如发行大盘股必须由一家外国会计所审计,中方会计所只能作为补充审计的荒唐规定。今天正在实施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重大政策转变,就是在充分尊重科学、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得出的。 在我国立法活动的历史上,“部门立法”一直是主要形式,即一般由政府部门提出法律草案,人大在审议后修改后表决通过。笔者并不赞成“部门立法完全脱离民意”的说法,因为起草班子往往也都要进行调研,包括向公众征求意见。但是,没有较为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没有广泛征求意见的保障机制,民意的表达程度也会大打折扣。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即是典型案例。12年前北京市强行推出这个规定时,绝大多数市民就是抵触和抵制的。但是,在北京市禁令实施后,全国跟风的城市也达到300个之多。出现这种“民意背离”,恐怕与个别同志的长官意志有关。这种长官意志得以变成法律,又与当时民族自信心出现一定程度的迷失有关———燃放鞭炮被描述为“陋习”,而过洋节被冠以文明的光环。 其实,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其历史形成的习俗,对中华民族而言更是如此。因为国力曾一度衰落,便把一些并无褒贬之分的民俗看作落后的象征,这是历史的悲哀。燃放烟花爆竹如是,八月十五等节日走亲访友如是,祭祖活动也如是,我们都不应该看作是民族陋习。 在尊重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国民意识才能够根基扎实,国家凝聚力才能够增强,国家竞争力也才能够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下提高。而立法民主,只是这个大背景下的具体程序而已。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制度有所试验,“开门立法”受到推崇。而在立法文明和民族普遍文明是难以分开的。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经济管理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机制,保障公民在立法过程中行使“话语权”、参与权,则是一个不断前行的过程。 (《京闻沪语》于2005年8月26日起推出,逢周二、五刊出。)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09日 第二版) 作者:董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