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某酒家为了满足顾客的“特别要求”,给顾客多开发票,被税务部门罚款1000元。地税部门表示,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最高可罚款一万元。
经地税部门查实,一位顾客在该酒楼消费后向酒楼老板提出:该顾客在荔枝节期间送了近万元的荔枝给客户但无发票报销,能否为他多开1万元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该顾客支付
。酒楼老板以为:这1万元发票给了他又不用亏钱,还可以做个人情留住这位客人常来消费,这“不亏本”的生意似乎值得做。于是他将从税务部门购领回来还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给了这位顾客。
没想到这部分多开的发票成了这位别有用心的顾客偷逃税款的工具,转手倒卖给了某娱乐场所。税务机关在检查该娱乐场所时发现发票可疑,遂顺藤摸瓜查出该酒楼违规使用发票。地税部门查实后对该酒楼“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该酒楼为拿发票做人情付出了代价。
税务机关提醒: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的收付款凭证。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黄宙辉通讯员镜群、张莹(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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