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税在对某贸易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4年以传真货单形式的购销交易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按传真订货单的金额补缴印花税10000多元,以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提醒:代替购销合同的订货传真或收据,也应缴纳印花税,不缴或少缴的最高可被罚五倍,切勿因小失大。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计算,具有合同性质的
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另外,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则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并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则单据应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之时。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相当部分规模较小的公司的业务订单都是通过传真确定交易,不会签订正式的合同,对于这些“传真、单据”印花税的贴花问题,较多的经营者普遍存在一些“盲区”。对此,税务部门提醒经营者,不要忽略每个小税种而导致违法行为。记者黄宙辉通讯员艳梅媛媛(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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