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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明确5大禁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9:41 南方都市报

  国资委下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无偿转让明确5大禁区

  本报讯 (记者卢荣 实习生钱培)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定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要遵循的原则及程序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划转程序“三步走”

《暂行办法》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划转协议生成要按“三步走”:第一,要有无偿划转的可行性报告;第二,划转双方都要按内部决
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第三,要有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的审计报告。

  产权划转四项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还必须遵循四项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无偿划转五大禁区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办法》规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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