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兑现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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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吴淑琨:管理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副教授。海通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核心研究员,公司内部培训师、注册证券分析师。 要非流通股股东兑现其有利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应关注三个层面: 一是承诺的目的。承诺的目的在于稳定股价,市场对宝钢集团承诺的理解之所以非议
二是怎样作出承诺,以及相应的惩处机制。根据股改管理办法,稳定股价措施成为必备条款。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其目的是要向投资者传递信心,鼓励投资者赞成股改方案,同时也为了维护股改后股价的相对稳定。其在承诺时,固然可采取一些模棱两可的用语甚至是一些带有歧义的做法,或能够蒙混过关,但结果必将是得不偿失,因为它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形象和声誉。因此应遵循三点原则:(1)承诺应采用一些量化的、明确的用语,尽可能反映自己的真实意图和承诺目的,消除市场的误解,如增持价格的确定,使用一个价格范围而不是某一价位,显然就不容易引起市场的误解;另外,非流通股股东在承诺时要知道,投资者会按照有利于他的方式来理解承诺的内容,而G广控的大股东明显在这方面存在失误,其结果最后花了钱还不得好。(2)承诺必须是正式且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应。(3)必须建立对承诺履行的惩处机制,而且这种惩处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同时应追究到人而不仅仅是法人。 三是对承诺的监管。在目前还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情况下,监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确保承诺被真实履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建立保荐人全面负责协调,交易所侧重于信息披露监管,登记结算公司侧重于股权监管的一线监管体系。 承诺的目的是基础,如何作出承诺是关键,承诺的监管则是制度保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