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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兑现承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5: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吴淑琨:管理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副教授。海通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核心研究员,公司内部培训师、注册证券分析师。

  要非流通股股东兑现其有利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应关注三个层面:

  一是承诺的目的。承诺的目的在于稳定股价,市场对宝钢集团承诺的理解之所以非议
很多,关键在于市场对承诺的预期与实际产生了背离。市场理解只要G宝钢股价低于4.53元,宝钢集团就必须投入资金,直至资金用完。这种理解显然是存有偏见的,因为这不符合宝钢集团承诺稳定股价的本意。因为要大股东作出必须将股价维持在一个价位之上的理解本身如果不是不明智,那也是受到误导的,因为稳定股价绝不是维持一个特定的价位。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博弈的心理行为的支配下,所谓的增持底线价格将会注定被一一击穿,宝钢股份和广州控股只是一个开始。市场之所以会作出这种理解,G广控大股东的操作是一个强化剂,媒体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是怎样作出承诺,以及相应的惩处机制。根据股改管理办法,稳定股价措施成为必备条款。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其目的是要向投资者传递信心,鼓励投资者赞成股改方案,同时也为了维护股改后股价的相对稳定。其在承诺时,固然可采取一些模棱两可的用语甚至是一些带有歧义的做法,或能够蒙混过关,但结果必将是得不偿失,因为它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形象和声誉。因此应遵循三点原则:(1)承诺应采用一些量化的、明确的用语,尽可能反映自己的真实意图和承诺目的,消除市场的误解,如增持价格的确定,使用一个价格范围而不是某一价位,显然就不容易引起市场的误解;另外,非流通股股东在承诺时要知道,投资者会按照有利于他的方式来理解承诺的内容,而G广控的大股东明显在这方面存在失误,其结果最后花了钱还不得好。(2)承诺必须是正式且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应。(3)必须建立对承诺履行的惩处机制,而且这种惩处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同时应追究到人而不仅仅是法人。

  三是对承诺的监管。在目前还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情况下,监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确保承诺被真实履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建立保荐人全面负责协调,交易所侧重于信息披露监管,登记结算公司侧重于股权监管的一线监管体系。

  承诺的目的是基础,如何作出承诺是关键,承诺的监管则是制度保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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