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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五不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1:43 京华时报

  作者: 杨开然 实习生姚苑来源:

  本报讯(记者杨开然实习生姚苑)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公开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五种情况下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产权实施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三个原则,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而以下五种情况下,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首先,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其次,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第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四,被划转企业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最后,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所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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