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品牌何须“中国驰名商标”》一文,前不久为各大网站广泛转载,影响不小。遗憾的是,该文作者并没有真正理解“驰名商标”的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仅从主观上对一些表面现象进行了评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前述文章中,作者将驰名商标认定看作一种政府部门进行的评比,这是对驰名商标基本概念的曲解。实际上,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其目
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这一词语最早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六条之二。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自然也要遵守其相关规定。据上述国际条约,我国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对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
因此,驰名商标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法律状态,与各类“评比”毫无关系。
至于作者文中关于国外品牌不需要由政府认定驰名商标的说法,也是在基本概念错误基础上得出的错误结论。驰名商标是在实际的案件纠纷中依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认定,不仅需要而且必须经政府部门认定。如果飞利浦、麦当劳等外国品牌没有申请的话,有关部门是不会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我国政府部门是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出发点,应当事人申请作出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决定的。
当然,现实中确实有不少人对驰名商标有与此文作者一样的看法,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认定程序等也不够了解,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普及《商标法》及驰名商标知识的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大众正确认识和理解驰名商标。
(孙小青)
《市场报》 (2005年09月0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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