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评误导须赔偿"要直面执行难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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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券法修订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其中,股评误导须赔偿的条款,赫然列入审议内容。 的确,目前各种新闻媒体的股评活动既多且滥,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媒体时段等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涉嫌与庄家串通,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对这一点,管理者、当事股民都有深刻的体会,也确实需要立法整顿。
但是,任何事物一经立法,就不能只考虑情理、法理上说得通,更要考虑执行层面是否行得通。就股评误导须赔偿的立法来说,我以为起码要回答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认定误导。尽管媒体和股评人从骨子里希望受众把自己看成最权威、最可信,但是股评又一向是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的提示,来为自己规避风险的。股评因恶意误导而对股民形成伤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那是需要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证据来说话的,否则原告就不可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被告也不可能依法受到制裁。但是由于当下股评都是姑妄评之,姑妄听之,要用证据来证明受到股评的影响而投资受损,还是有着相当难度的。 二是如何计算赔偿额。股市风云变幻,影响股民赢利的,不光有股票本身的升值、贬值,同样也有自身的时空判断、操作反应等技术层面原因。受同一信息的影响,买了同一家股票,两个人炒就可能有赚有赔。而赔了的股民,如果因为听信误导而找股评家打官司,又必然面临索赔额认定这一难题。 三是谁还敢做股评人。股评能够存在到今天,足以说明其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恶意误导的帽子,也不适宜戴在所有股评人的头上。而如果股评误导须赔偿的法律一出台,则势必把股评人这一职业推向异常尴尬的境地。可以预期的是,因为客观上难以规避的风险,股评人这一行怕是没人敢再做了。这同样不应该是立法的本意。 实事求是地说,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予以规范是应该的,但是通过立法形式,就需要十分谨慎了。法律是为执行而存在的,而如果在立法之初不能直面以上难点,则立法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作者:马龙生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