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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3:44 东南早报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早报讯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要遵循的原则及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暂行办法》所指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所适用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的无偿划转,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要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划转双方要协商一致。

  《暂行办法》还规定,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暂行办法》还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要求无偿划转前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等。

  此外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批,《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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