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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有利消费者,直销品30日内能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10:26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王星子)备受关注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日前已获得国务院颁布。两条例分别在2005年12月1日和11月1日起分别施行。条例最大的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退货。

  据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孙志明所长讲,条例规定,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退货。同样,直销员也是在
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退货。他进一步解释说,退货时间实际上也可称为冷静期的期限,将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冷静期分别从原计划的50天和60天改变成30天,这里面充分考虑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也符合国际惯例。

  同时,孙所长指出,《禁止传销条例》早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实施,也暗示了中国政府先管后放的态度。同时,这也证明了政府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仍要严厉打击传销。《禁止传销条例》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对传销活动中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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