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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要“正名”还须法律护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3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

  基金观察

  上周末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在风险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将来可能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主要是私人投资类组织和私募投资的基金,今后民间财富是需要着重培养的,在
政策上要考虑它们的地位问题。他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区分高管激励与内部激励两种机制。

  据调查,中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6000亿至7000亿元左右,无论政策限制与否,这块阵地一直存在。与其让它们在地下运行,不如在政策上对私募基金作出规范,让其获得合法地位,促进其发展。此次周小川重提私募基金问题,说明管理层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也让业界对此产生新的预期。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的广义货币存款余额有望在今年突破28万亿元,明年突破30万亿指日可待。在我国经济增长率年均高于7%但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不高于2.5%的情形下,闲余资金必定会找生财出路。事实上,私募基金早已在中国暗流涌动。根据权威机构的测算,国内目前以中短期商业项目和金融商品为投资目标的私人游资,至少在8000亿元以上,并且每年平稳增长。

  据了解,美国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美国一般是实行有限合伙制,投资人一般为有相当资产实力的中产阶级或更高阶层的有很强风险承受力的高收入者。投资人总数限定在35人以下,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是当然的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费外,也依据合伙合同享受15-25%左右的利润分成。

  然而与国外不同的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盛行收益率承诺约定,一般在1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5%,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这种带有“收益保底”的承诺,很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案件,对投资人的权益造成隐性侵害,它往往使急功近利的客户受花言巧语的短期诱惑而作出错误选择。

  为了合理利用规模急剧庞大的私募基金资源,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1)在组织形式上确立区别于公开发行上市的非公募基金的合法地位;(2)对非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身经济实力和诚信力进行法律上的资格界定;(3)从法律上取缔收益保底的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4)基金管理人应在契约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该基金的投资期限、投资范围及其各投资品种的风险事项。

  深圳智多盈 余凯(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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