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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否决政府报告之后该怎么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从实践看,“一府两院”的报告被否决后,人大还没有找到强化监督的后续措施。

  现在的问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决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之后,到底应该怎么办。“一府两院”自己怎么办是他们自己的事,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无为而治,也不能老是由各地自行其是了

  殷国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否决了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财政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理由是昌吉市政府财政支出超过了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中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9月2日《中国青年报》)

  人大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否决政府的报告,显示了人大监督力度的加强,证明了人大监督的真实性,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日趋成熟。同时,人大否决政府的报告之所以成为新闻,又说明这样的事情还特别缺少,说明在相当多的地方人大,还没有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窠臼,所谓审议云云也许还只是走走过场的程式。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大否决政府报告的情况可能会逐步多起来。

  我现在要说的是:人大否决了政府的报告,否决以后怎么办?

  这并不是假设出来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对于否决之后怎么办,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个较大的疏漏。所以,当“否决”的实际情况出现时,竟然不知道如何依法处置。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的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出现了“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次”:沈阳市中院2000年工作报告因赞成票不到一半,未获通过。大会主持人立即掉过头问主席团“怎么办”。主席团当场研究,作出了“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中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但最后发现,“一府两院”的报告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并且,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审查并否决了,人大常委会怎能继续审议?在请教了有关专家学者,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后,才在8月9日召开了市人大特别会议,再次审议《沈阳市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获得高票通过。

  而从实践看,“一府两院”的报告被否决后,人大还没有找到强化监督的后续措施。一种情况是,有的报告,否决就是结论,不需要再有下文。例如杭州市政府年初曾向市民承诺:物价涨幅控制在2%以内,到12月,又申请人大允许将年初的2%改为3%,被人大拒绝。第二,通过人大的否决,促使政府抓好整改,整改后再次报告,人大组织审议。这里,人大在否决后并没有采取任何动作。第三,人大在否决后,明确提出要求政府限期整改,再次向人大报告。这次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就明确“要求昌吉市政府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在昌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上重新报告”。还应看到,尽管人大在否决政府的报告后,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但由于其“否决”仍属于事后监督,因而凸显监督滞后性的弊端。昌吉市政府的整改,有些可能难以靠事后整改解决问题。例如,“2004年追加预算支出和2005年上半年追加预算支出,支出前均未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也没有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样的事就不是整改的问题了。对这个整改后的预算方案,人大批还是不批?不批,钱已用掉了;批,就变成了先斩后奏,毫无意义。如果要杜绝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人大在否决后,第一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强化事后惩诫的力度;第二要围绕预算审批问题建立制度,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不然的话,仅靠否决权还是不行的。

  现在的问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决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之后,到底应该怎么办。“一府两院”自己怎么办是他们自己的事,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无为而治,也不能老是由各地自行其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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