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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管理办法能否真正约束上市公司大股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2:29 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由证监会正式颁布的《股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5条”)是一个关于全面股改的总体政策框架。

  基于股改的重要性,我们有理由相信,“55条”建立在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识基础之上。考虑到“55条”的出台综合了两批试点企业的经验,在业内征询过各方意见,今后发生大的变动的可能性不大。

  一条贯穿股改的逻辑线索是,要顺利推进股改,就要稳定市场预期、坚定市场信心,而要坚定市场信心,就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说到底,保护中小股民就是保护股市。反过来说,要保护中小股民,就应该对市场特权阶层形成有效制约,也可以说,市场能否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取决于对股市特权阶层的约束效果。

  “55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

  先,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的股改条件进行限定。如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改进行内幕交易正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公司

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如有可行的解决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可以进行股改。

  其次,在改革方案中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最后,除了证监会承担监管职能以外,证交所、保荐机构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各自的审核之职,一旦失职,将被取消与股市有关的经营业务的资格,“市场禁入”成为证监会的杀手锏。

  随着股改的深入,证监会事实上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力,此次“55条”的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主,前此对于证监会准司法权的讨论,都说明了这一点。

  从经验来说,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约束,只有与再融资、IPO等与上市公司切身利益相关的禁令相结合,才有可能形成强力制约。但“55条”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如果大股东无法兑现承诺,相关公司在3年内不得IPO”这样严厉的条款,也被取消。这意味着,对再融资与IPO加上前置条件,只是股改试点初期的非常之举,今后不再成为制约上市公司的常用手段,这将使制约效果大打折扣。在上述股改约束条件中,可以发现多处类似于法律“但书”形式的条款,即对于任何约束条款,“经证监会认定”,就可以“除外”。从某一层面上说,一条“但书”意味着一个漏洞,“但书”的增多在加强证监会权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偏离公平、公正原则的巨大风险。众所周知,由于目前我国民事法对于中小股民的保护尚不完备,因此,人们更期望于证监会能运用权力加大保护职能,而“但书”的增多意味着标准的不确定,对于普通股民未必是福音。就已经出现的G宝钢承诺问题而言,在市场莫衷一是之际,证监会既未做到事先对承诺进行审核,也没有做到事后对承诺标准进行确认。长此以往,游移于标准之间的文字游戏将层出不穷。

  既然证监会是“55条”的主要制订者、执行者与监督者,也是“但书”权力的享有者,理所当然也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主要制约者。让我们先看一看,证监会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灰色承诺”进行表态,才能判定证监会的制约标准是什么、底线在哪里。否则,所谓的约束,在温柔的“但书”之前,就是一句空话。

  作者:叶檀 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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