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规范银信合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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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6: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商业银行不得宣传代销信托产品 近日,上海银监局向辖内各商业银行及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及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辖内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进行规范引导。
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有良好认知与把握,严格遵循诚实信用、谨慎从事的原则,切实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银行信用。并对商业银行办理集合资金信托托管业务、资金代理收付、代为推介及异地信托产品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严格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委托人、代签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签约场所。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与异地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对异地信托产品的划款进行控制,并在异地信托产品推介前,出具信托投资公司未达划款要求前不为其办理资金划转的承诺函。 此外,通知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所必须包含的要点,要求在信托计划风险声明书中加入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进行了监管特别提示。 2004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监管,并改变了以往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前向监管机构报告。此后,一些机构和媒体误以为监管部门对集合信托业务采取审批制。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解释说:这种事前报告不是一种审批程序,也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已经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作出了实质性的审核,而只是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进行的一种更为审慎的监管。 作者:记者 朱莉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