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处调整 股改办法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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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4:39 重庆晨报 | |||||||||
新华社9月4日电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将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管理办法》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
股改办法有五处调整 新华社9月4日电《管理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