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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2:55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据介绍,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这一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管理办法》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将从多个环节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在制度上保障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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