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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不同 赔付额差距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2:23 每日经济新闻

  同样是在一场车祸后不幸身故,投保同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先生和赵先生的家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却相差一倍———缘于他们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同。

  去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

  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

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在保险公司的解释中,运用了“近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念。所谓“近因“,简单地说,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如果近因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不履行赔偿的义务。

  从实践来看,“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纠纷之处。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

  作为保险消费者,应当了解基本的保险常识,学会运用“近因”原则,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且,出现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准确认定。

  作者:李微 特约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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