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运用税收政策调控收入差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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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09:29 经济参考报 | |||||||||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李实等学者的统计,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3年已接近0.48,离0.5的临界点已经很接近了。基尼系数尽管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性标准,统计中难以将所有实际收入都计入其中,但它至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很严重。2004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33∶1扩大到了3.2∶1,贫困人口的收入上限与一般农民的收入差距也从1∶2.45扩大到了1∶4.39。
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学研究及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到3000美元的社会阶段,是最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的阶段。如果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超过了一定的度,不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且对经济的持续增长也是不利的。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较大,而且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是在社会成员平均收入水平不高,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的基础上的差距,缺少类似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较高收入分配差距下保持社会稳定的同等物质基础。面对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收入不增或增长缓慢的低收入者的心理受到很大冲击,他们对差距扩大的承受力十分脆弱,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甚至严重的社会冲突。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正视目前的收入差距,要在发展和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有效地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收入差距,使居民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基本合理的范围内。 二、 我国税收政策在调控收入差距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是调控收入差距的最重要手段,但我国的税收政策调控收入差距的力度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现行税制结构的制度缺陷制约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税收体系中,以收入水平、财产存量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分配的调控力度最大。但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还相当低,尽管近几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6.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财产税收入只占税收总额的3%左右,遗产税则没有开征。 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缺陷。第一,免征额过低,目前仍为800元/月,结果使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当比例的税负。第二,实行单一分类税制,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第三,对偷逃税现象处罚不力。一些私营业主甚至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的费用全部算在了企业账上,打在了企业成本中。第四,利息税也很难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因为大多数富人主要把钱用于投资实业、房产和股票等而较少储蓄,中低收入者扣除生活费用后的结余主要用于储蓄。从这个意义上讲,利息税实际上主要是对中低收入者征税。所有这些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 建立税收综合调控体系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 调控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即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规范初次分配的各个环节,也要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建立起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职能作用。 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逐步确立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个人收入是通过收入分配形成的,但毕竟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上,会用来消费、购买财产,因此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力度,还应开征与建立同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相关税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总之,缩小两极分化,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才可能平衡调节收入差距。 在调控收入差距的税收调控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最核心的税种。如何改革个人所得税是当前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从税制优化的角度讲,我国的个税改革应该包括以下五个内容:一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二是优化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高收入者适度重税。三是规范减免税政策,调整减免税标准,取消不当减免税政策。四是调整费用扣除,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支出情况,适当提高扣除额。五是改单位代扣代缴为个人主动申报,实行年度申报、每月预缴制度。但是,2005年最紧迫的是要解决扣除额过低的问题。从全国的收入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与养老的实际状况和这几年的物价涨势来看,扣除额定在2000元/月左右比较合适。 四、 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但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征的条件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加大,主要是由于初次分配秩序比较乱,灰色收入过多导致,而税收只能调节合法收入,所以不能寄希望于用税收政策来解决所有的收入和财产差距问题。近几年,不少学者主张用遗产税来调节财产差距,缩小两极分化。我们认为,目前开征遗产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贫富差距,但一则条件尚不成熟,二则开征遗产税可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还很多,时机还不是很成熟。第一,管理跟不上。中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和收入监控体系,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第二,从纳税人的阻力来看,开征遗产税的困难也很多。第三,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出现以足投票的现象,为了达到逃避遗产税的目的,有些富人会转移资产,跑到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去投资和生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看,遗产税的作用是有限的,缩小贫富差距主要是整体税收政策的协调,靠综合税收调控体系的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