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12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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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3日 05: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5条,对相关概念予以了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作者:辛桦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