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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造成损失,保证金来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在财政投融资项目采用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本报讯 (记者谢卫东)记者昨日从市建设与管理局获悉,我市自上月起开始在财政投融资工程中实行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以促使招标代理机构在规范操作的同时更加尽心尽力。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市建设与管理局自上月起采取了多项新措施。一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查处,其中重点是工程中标价与工程预算价相比下浮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并将检查结果不定期公布。二是建立招标代理保
证金制度,在财政投融资工程中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专户,招标代理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新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力加强了,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如果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因违法或其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的或造成损失的等,招标代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为使投标评标更趋于合理,新措施还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各子项及相应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并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依据适当提高最低控制线标准,特别是原利润、赶工措施费、其他措施费,可由投标人任意报价调整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报价减少预算价虚高部分,使消耗定额更接近实际等。

  

城市建设与管理

  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办(厦门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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