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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公证机构能否营利?(唇枪·舌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8:19 人民网-市场报

  新闻事件:

  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进入分组审议。从起草以来就备受关注并引发讨论的公证机构性质问题,在三审稿中首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然而,我国现在公证机构的收支预算却并没有列入政府财政,而是自收自支。公证机构要想正常运转,衣食无忧,就必须自己创收。在利益的漩涡中,公证机构能否站稳脚跟呢?

  正方:

  公证营利如何保“公正”?

  王旭东

  在震惊全国的西安

宝马案和武汉体彩作弊案中,公证处充当了一个十分不光彩的角色。之后就有人指出,一些公证处已经完全放弃了监督、核查职责,根本没有起到公证所应担负的预防、中断、揭穿非诚信行为的职能,充其量只是加大了腐败和作弊的成本。这正是利益化倾向下公证业的活标本。

  作为公证机构,并不是没有努力改善自身。今年4月底,广州市司法局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公证诚信自律保证金制度,13家公证机构挂出了“公证诚信自律公约成员单位”牌匾,并向公证管理处交纳了18.5万元的诚信自律保证金,打造“阳光公证”品牌。此外,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南京、杭州、广州、深圳、乌鲁木齐10个城市的公证机构,做到“六公开”,实现“三规范”,强化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

  公证联着你我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将会更广泛地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担当起“诚信鉴定者”的重要角色。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今后的发展与服务方向,一旦穿上营利的“外衣”,在逐利的“顾客上帝论”驱使下,就会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为标准。有道是“利益要求决定行为方式”,从而让伪装的“诚信”轻易地合法化。

  脱去营利“外衣”方露公证本色。公证将不再用“孔方兄”的眼光来鉴定真伪,不再受金钱所左右,更不会成为金钱的奴隶。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公证机构就能完全拒金钱诱惑于门外,幕后的金钱交易还会冒出来。这就需要即将出台的《公证法》来加以约束,并在《公证法》的框架下,继续加强公证诚信自律,进一步规范公开公证程序,健全监督与监管机制。

  反方:

  公证机构不赚钱咋生活?

  夏青文

  笔者认为,三审稿对公证机构的性质界定还存在问题。

  “不以盈利为目的”,即把公证机构定性为“公益性”单位。但是,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方向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其收支预算却并没有列入政府财政,而是自收自支。公证机构要想正常运转,衣食无忧,就必须自己创收。因此,将公证机构界定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面对各种现实利益的诱惑,公证机构何以中立?缠绕在利益碰撞的漩涡中,公证机构又何谈独立性?

  而且,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公证与鉴证、见证、监证等等各种有“证”单位并存,可谓“证出多门”,如果未能在《草案》中明确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基于利益的原因,公证机构的“非盈利性”生存将很困难,不正当竞争招揽业务也将不可避免。公证员也许从此又多了一项尴尬的业务:拉客!

  其次,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4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草案》时介绍,“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如果没有一个直接主管机关,在此情况下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如果被责令停业、违法撤销、经营不力破产,并导致后续的诸如债权债务、档案、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怎么解决呢?公证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像档案问题,登记资料问题,对当事人影响颇大。《草案》对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笔者建议,是不是可以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专门证明机构,并规定某些特定业务的主管机关。此举一来能够解决公证机构的收支平衡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个交代;并且辅之以“国家”的名义,也是对其公信力的一个保障。

  《市场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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