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将获合法地位限制零售商拖欠
本报讯 继国家税务局承认“进场费”的合法身份后,饱受争议的“进场费”又得到商务部的肯定。
记者日前获悉,商务部拟订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零售企业意见,“进场费”将获得合法身份,但严格限制零售企业乱收费、拖欠货款的行为。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38条,对于争议已久的“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品质量责任等敏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参与《办法》内部讨论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向记者介绍,这意味着“进场费”的合法身份已经受到肯定。
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稿)还会修改,如具体的结账期等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限制零售商对供应商摊派费用、拖欠货款的不合理行为。这将推动目前极不平衡的买卖双方关系,再一次走向平衡。据悉,《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
(陈华)
新直销法规有两处修改直销企业重获“自由”
本报讯直销企业在中国重获合法身份。记者获悉,中国直销立法“先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颁布,为中国直销行业长达8年的禁令画上句号。
据《北京晨报》报道,与前一版草案相比,即将公布的条例已经确定会做出两处重要改动。
第一,生产型直销企业除可以直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销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使得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
第二,取消了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规定不同的是,即将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
营业性演出管理细则出炉
港澳机构享受国民待遇
本报讯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日前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与新条例一并自9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在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和内地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同样的待遇。
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演出,应当提供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同时,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市场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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