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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5: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办法》规定,经销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

  《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

  又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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