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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条致癌法理:“可能”与“实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2:2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美国薯条被诉案的提起,在起诉理由中并没有具体的损害事实,而只是在“可能”含有致癌化学物质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在损害结果不确定或隐形的条件下,相关生产商就被美国司法部门告上了法庭。由此可见在美国的司法环境里,法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倾斜性保护是相当明显的

  日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比尔·洛克耶,在旧金山将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在
内的9个快餐连锁店和食品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油炸薯片和薯条的外包装上,注明该食品可能含有丙烯酰胺———一种可以致癌的化学物质。业内认为,上述案件原告方一旦获胜,那么对于全球洋快餐连锁业而言,其影响将是巨大的。

  据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总检察长之所以把这9家快餐连锁店和食品生产商告上法庭,在于其认为油炸薯片(条)可能含有一种可以致癌的化学物质,而食品商应该予以注明却没有注明。应该说,此案在性质上应属公益案件。

  无独有偶的是,不久前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也有公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但是,按我国有关民事法律条款规定,对民事过错的认定,当事人必须具有主观与行为上的过错(故意或过错),有实际的损害结果,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还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实际损害的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

  两者比较,上述美国薯条被诉案的提起,在起诉理由中并没有具体的损害事实,而只是在“可能”含有致癌化学物质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在损害结果不确定或隐形的条件下,相关生产商就被美国司法部门告上了法庭。由此可见在美国的司法环境里,法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倾斜性保护是相当明显的。

  其实,如果能把美司法环境中的“可能”与我国“实际损害结果”作一点比较,就能明显看出二者制度安排上的差别,而这种差别的背后,体现出的是不同认识以及制度特征:一种是只要存在损害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可能”,哪怕这种损害尚还处于隐性与不确定的“可能”状态,司法部门就能提起诉讼,从而以使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尽可能地规避损害危险;而“实际损害”强调的则是,只有在存在损害结果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相关的司法保护。所以“可能”与“实际”之间的差别与后果,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笔者认为,从有利于社会公共的观点看,上述美国薯条被诉案件,在法理方面,应该对正在审议中的民事诉讼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当然,对有关立法机关来说,如何权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质也是一个持什么价值理念的问题。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02日 第六版)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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