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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机构可在内地设合资期货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0:0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强燕)根据CEPA安排,2005年1月1日起,香港中介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不过相关细则直到日前才公布。此举意味着,香港和澳门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的事宜将进入操作层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相关细则,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和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
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港澳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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