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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作图纸生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院:产品设计图蕴含的技术信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事人可依法寻求专利法或商业秘密保护

  未经一方当事人授权,用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制造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使用设计图纸制造产品,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当事人希望保护设计图纸中所蕴涵的重要“参数”等技术信息,可以依照专利法或者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来寻求自身权益
的保护。

  使用设计图纸引争议

  2001年6月12日,广州某绝缘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与佛山某液压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设备定制协议》。协议约定由机械厂按照电器厂设计并提供的产品设计图加工两台双联液压机。双方在协议中对产品的设计标准、技术参数及质量、付款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对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属及限制保密措施没有作出约定。协议签定后,机械厂按照设计图纸为电器厂制造了液压机,并于当年8月29日顺利交货,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但是,2002年3月8日,机械厂却使用该双联液压机的图纸为第三人陈某制作一台液压机并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机械厂按电器厂同型机制造一台双联液压机,定价7万元。机械厂尚未交货,就被电器厂发现了,电器厂认为机械厂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该案比预想的还要复杂。原来,涉案的双联液压机的整机图纸主要由机架、电器控制、液压、油缸等部分组成。其中,电器厂提供给机械厂的图纸是生产机架部分,双联液压机的其他部分,则是由电器厂提出要求,再由机械厂按照要求自行设计的。法院查明,双方对机械厂设计的液压、电器等部分的著作权属未作约定,但该机的制造商注明为机械厂。

  一审:两厂共享著作权

  佛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备定制协议》,约定由机械厂按电器厂提供的部分图纸和技术要求制作双联液压机两台。协议对产品的制作技术参数、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及两台机的价款、交货方式等作了规定,但没有对该机的整机图纸的著作权属、设计费用及限制使用等条款进行规定。因此该协议不属于委托设计图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于机械厂在《设备定制协议》中提出了设计部分的技术要求,但未明确委托设计部分的著作权的归属,因此,机械厂设计部分的著作权应为其享有。而此案争议的双联液压机整机图纸的设计著作权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该机图纸由四部分组成,机架由电器厂设计,电器控制、液压、油缸三个部分由机械厂设计。四部分的图纸不能单独使用,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案涉及的双联液压机整机图纸应为不可分割的设计作品,其著作权应为电器厂与机械厂共同享有。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案涉双联液压机作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各著作权人均有权使用合作作品,但应当给其他合作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在此案中,机械厂未经电器厂的许可同意,使用了电器厂自行设计的双联液压机的机架设计图,应当为此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二审焦点:设计图作品著作权归谁?

  一审判决后,电器厂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器厂上诉称:机械厂擅自替他人生产液压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物品就是这台液压机;因机械厂的侵权行为,电器厂遭受了损失并为阻止该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开支;电器厂应独立享有双联液压机机架图纸的著作权,该案中并不存在合作作品。而机械厂则辩称:双联液压机产品设计图的四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器厂主张其单独享有其设计的双联液压机机架部分设计图的著作权不能成立;同时,机械厂按图生产双联液压机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的复制行为。因此,机械厂认为电器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电器厂的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电器厂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的性质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如何认定产品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之归属;第二,机械厂按照产品设计图生产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电器厂自己设计液压机机架的图纸,机械厂自己设计电器控制、液压、油缸的图纸,由机械厂按照上述图纸的设计要求制造双联液压机整机两台,合同中没有双方共同创作产品设计图纸作品的意思表示。事实上机械厂没有参与机架的设计图创作,而电器厂也没有参与电器控制、液压、油缸的设计图创作,不存在双方共同创作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双联液压机机架的图纸作品,应为电器厂独立设计的产品设计图作品,电器厂是该作品著作权人,机械厂对双联液压机机架的图纸作品不应当享有著作权。机械厂设计了电器控制、液压、油缸三部分的图纸作品,机械厂是这三部分图纸作品的著作权人,电器厂没有参与对该三部分图纸作品的创作,电器厂对该三部分图纸作品也不应当享有著作权。该案中的双联液压机产品,是按照电器厂创作的机架设计图,以及由机械厂创作的电器控制、液压、油缸设计图制造的,这是机械厂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电器厂的委托事务。如前所述,双方当事人各自设计的产品设计图,各自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在本案中被结合在一起使用,属于作者对其作品使用的一种方式,体现了作者的意愿,这种使用状况不影响每一件作品的独立性以及每一件作品著作权的独立性,不改变产品设计图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创作的双联液压机四部分图纸不能单独使用,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并不符合事实。

  二审判决:按图生产不侵犯著作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有一个特点,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保护作品特定的表达,而在本案中却表现为一种独创的“图”。作品中所蕴涵的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如,本案中产品设计图所蕴涵的“参数”等技术信息,就是属于“作品蕴涵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权利人希望予以保护,可以依照专利法或者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确定权利的形态、范围,寻求权利保护。机械厂在为第三人制造双联液压机过程中对电器厂创作的机架图纸的“使用”,实际上是利用了图纸作品中蕴涵的技术参数等信息制造液压机机架,制造出的实物是工业产品而不是作品,这不是著作权法上所指的对作品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的性质。一审认定机械厂按照电器厂创作的机架部分图纸作品制造产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于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判决内容。记者张伟湘(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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