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钱逾期不还视同红利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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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上月在检查某股份制企业时发现,股东张先生在2003年10月份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用于其他经营,一直未归还。为此,税务部门责令陈先生补缴了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陈先生非常疑惑:难道从自己投资的公司借钱还要缴税?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期超过12个月,且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
按照张先生的情况,2003年10月份他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30万元,到2004年9月为止期满12个月。假若陈先生在2004年底前把借款还给公司,或者用于该企业的经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陈先生直到2005年6月仍未归还。根据上述规定,税务部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0×20%=60000元。 广州地税提醒各位股东,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宜超过12个月,并且一定要按期归还,否则,很可能发生自己向“自己”借钱还要交税的情况。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王媛媛 (栩/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