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有据可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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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实施 记者唐福勇8月31日北京报道中国人民银行30日下午对外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信用数据库继去年12月七城市试运行后,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试运
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逐步投入使用,今后,任何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无论在哪一家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商业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央行人士表示,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将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固定审查程序,个人信用数据库将在商业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