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酝酿改革招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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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香港证监会于8月29日向公众发出咨询文件,以引起讨论和回聩,推进对《公司条例》中招股章程制度的改革。目前,市场给予较多关注的,是证监会提出是否应当禁止IPO前的书面研究报告,如果继续容许报告发表,又如何进行规管。 此次香港证监会酝酿改革招股章程的一个精神,是统一市场的消息来源,让招股书成为投资者的唯一资料来源。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香港上市前,都会收集市场意见,以预计自身价值,其IPO的保荐人、经理或包销商,以及相关分析员会就此发布一些研究报告。香港证监会认为,这些研究报告中的资料经常在IPO要约开始之前及期间被媒体报道出去,但这些资料又不附在公司的招股书内,不属于公司董事负有法律责任的正式披露的部分,因此如果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消息来源,就会使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证监会也明白,公司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考虑到文字报告相比口头沟通或使用非印刷形式来说可信度更高,监管部门就尤其要加强监管。 证监会目前就此提出了两种解决措施,一是全面禁止上市前的研究报告,但豁免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的口头沟通,若这方面沟通被泄露,公司需要确认这些消息的真实性与否。 另一种措施则是继续容许上市前研究报告的发表,但若内容泄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话,进行IPO的公司需要在招股书中评论这些报告的内容是否正确。 此次招股制度改革的另一重点是明确招股过程中各方面的法律责任。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欧阳长恩表示,此次咨询文件建议将招股章程法律责任范围扩大,使在上市事宜中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均有明确的潜在法律责任。而一般认为其所提及的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各方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保荐人等。 在此之外,这一次征询意见的还有鼓励编制篇幅较短的招股书,扩大因招股书中错误陈述而可提出赔偿申请之人的类别范围等。香港证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这些建议所涵盖的内容广泛,若改革日后落实推行,将对目前的招股章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记者 田露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