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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拆迁户购房减税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 09:57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出台最新拆迁税收优惠政策

  拆迁户购房可减税退税

  记者日前获悉,广东省财政厅对消费者关心的拆迁税收优惠进一步明确:广东省居民因拆迁在今年3月22日后重新购房的,可享受减免部分契税的优惠政策,已多缴的可以退还。

  针对各地消费者提出的疑问,省财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对于3月22日后购房的拆迁户,如果已经按原有规定缴税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新政策获得多缴纳部分的退税。

  据了解,广州市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和天河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是3000元/平方米。以一套80平方米拆迁房来算,拆迁户至少可免2400元个人所得税,购房时也可以免3600元购房契税。

  据了解,今年4月,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执行,对拆迁户购房者实行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调整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据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按照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精神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以及省财政厅有关批复文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3月22日,即《通知》下发日期之后的,可享受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据悉,针对《通知》具体适用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又下发批复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政策适用时间和范围等问题:广东省内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通知》下发之后的(即今年3月22日),按《通知》规定享受有关契税优惠政策;在《通知》下发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拆迁的,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否则应照章缴纳契税。

  (子文)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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