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生产日期”改为标注“有效使用日期”
本报讯记者蒋杰升报道:中国乳协建议将牛奶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改为标注“有效使用日期”。本月28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在其第11次年会暨10周年庆活动上向与会媒体透露,协会现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上述报告。不过,业内人士预测,由于这一建议与多个强制性法规的相关条款存在明显抵触,改为标注“有效使用日期”的可行性非常渺茫。
乳品安全改为标注有效日期?
牛奶“早产”现象一直备受市场的普遍关注。由于有关方面对牛奶“生产日期”释义各执一词,伊利、光明、三鹿等诸多企业的乳品因涉嫌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从而卷入纷争不断的“早产”风波。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第11次年会上,该协会有关人士透露说,现已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紧急报告,建议对液体乳生产日期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解释;同时将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改为“有效使用日期”。因此,建议尽快修改“须标注生产日期”的规定为“建议在此日期内饮用”。据悉,中国乳协提出上述建议的理由是,在国外,液体乳产品一般标注为“在此日期前饮用”。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因此,杀菌乳、酸牛乳、灭菌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灌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但是,液体奶产品的生产流程决定了它必须在流水线上打码(标注生产日期),然后进入发酵阶段。
建议无助化解早产危机?
在是否以及如何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上,《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款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食品卫生法》第21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另外,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强制执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必须清晰地标示预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针对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呈送国家质检总局的紧急报告,昨天四川省奶业协会书面致函广东省奶业协会,称在牛奶生产日期的标注上,四川省奶协向会员企业规定:巴氏奶可以提前一天标注,其它乳品未作明确规定。广东省奶协副会长王丁棉则表示,生产日期与有效使用日期务必同时标注,其中生产日期必须以产品的下线时间为准予以标注,至于乳品在工厂停留多长时间企业自行掌握。因此,中国乳品工业协会的建议是不可取的。对此,质检部门同期回应媒体时,并未正面回应中国乳协的紧急报告。至于什么时候可能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则根本未提及,只是强调“国家对于限时使用的商品特别是食品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标注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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