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登科实习生萧燕清通讯员左宜弘报道:我国将在建材、医药、服装、汽车配件、身份证、驾驶执照等方面推广使用条码。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还加大了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从1万元增加到3万元。
不得以条码名义收取上架费
《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店内条码不能冒充商品条码
《办法》还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机构备案,由编码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商品条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办法》还规定,企业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新《办法》在这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罚款从1万元增加到3万元。(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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