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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点评:《管理办法》有五大变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0:50 金羊网-新快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电子政务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主要有五项重大变动。

  一、降低阻碍股改可能性

  在改革动议上,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使一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中的“失踪者”及“钉子户”阻碍股改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二、明确了A股含权概念

  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对于A+H、A+B类的上市公司而言,该规定就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A股含权的概念。

  三、缩短改革周期

  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上,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减少操纵空间

  在方案的修改上,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为了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也减少股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纵“空间”。

  五、停牌时间调整

  对停牌时间的安排上作了调整。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稳定股价成为必备条款

  除了上述修改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在股改中的角色定位,其中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与公司商定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管理办法》还把此前属于“自选动作”的稳定股价措施作为必备条款,股价稳定措施可以采用大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方式。(止戈)(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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