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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义务教育法》首先应给“义务教育”正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强制性”和“完全免费”,乃是义务教育题中应有之义。明确了这一点,政府才能按照全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需要,不折不扣地提供教育经费。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才强制推行义务教育,各级政府都是勒紧裤腰带为教育筹集经费,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文志传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由教育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最终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95条。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与此同时,是否有必要将现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延长至12年义务教育?这一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话题,也再次引发参加“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们的热议。

  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针对《义务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不少人提出了意见。如有的人认为,修订《义务教育法》应“着眼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协调发展”。(见8月27日《燕赵都市报》)也有人认为,“此稿对社会各界最关注的教育经费语焉不详”;“既没有对国家财政性义务教育投入比例、数量的硬性规定,也没有对中央、省、县等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划分和确认,只是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设立扶持贫困地区的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赠等等。可以说是回避了这次修法最关键、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见8月28日《新京报》)

  我非常赞同这些观点,但我认为《义务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重大缺陷,关键并不在于没有“着眼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法》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法律,也不仅仅是回避了教育经费这一最关键、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更在于没有从根本上确立义务教育的性质,即义务教育应该是而且必须是免费教育,修订《义务教育法》,首先应给义务教育正名,从而使其修订围绕着免费教育这一核心进行。

  什么叫“义务教育”?什么叫“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根本区别在哪里?“义务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这是修订《义务教育法》应该明确回答而决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

  从内涵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具有根本的区别。首先,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教育,即作为适龄儿童的公民,无一例外地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非义务教育则是非强制性的教育,即公民自愿接受的教育。其次,义务教育是免费教育,即不但学费免、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这是所以能够实施“强制性”的根本保证,而非义务教育则属于收费教育,因此只能由公民自愿接受,国家提倡并保证机会均等,但决不强制。

  非义务教育属于收费教育,而现行“义务教育”,并未免除所有费用,其与非义务教育的区别,不过只是费用的少收与多收而已,性质上没有根本不同。因此,现行“义务教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不完整的义务教育,或者说是“准非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只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强制性和完全免费的性质,才能明确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义务。因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只有政府有权力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因此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不但是共识,而且也是实践。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这是不完整的。公民固然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接受义务教育首先是公民的权利,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享有免除所有费用的权利。换句话说,对非义务教育,政府没有承担全部费用的义务;而对义务教育,政府则有承担所有费用的义务。毫无疑问,维护公民义务教育免费的这一权利,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只有政府有权力,更有能力解决教育公平的问题,社会各界尽管也有义务,但只能起着辅助性的作用。

  当然,在实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如果拒绝接受义务教育,其家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在不能完全免费的环境中,公民如果因为包括经济负担沉重在内的各种原因而不能接受或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表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其第一责任在于政府的失职。

  “强制性”和“完全免费”,乃是义务教育题中应有之义。明确了这一点,政府才能按照全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需要,不折不扣地提供教育经费。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才强制推行义务教育,各级政府都是勒紧裤腰带为教育筹集经费,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为什么?一是为了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二是为日后的经济腾飞储备人才。其实,确立了教育战略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无不承担第一义务。比如印度,义务教育全部免费,因此科技发展并不亚于中国。古巴经济发展远不及中国,但是他们咬紧牙关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不但学杂费全免,连校服费也免,还免费提供午餐。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这些国家尽管处于发展中阶段,但教育投入所占GDP的比例都在4%以上。

  回到《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我以为首先应给义务教育正名,即法律应该明确,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国策,是强制性的免费教育,政府应该不折不扣地支付所有费用,这是义务教育制度的核心。确立了这一观念,修订《义务教育法》许多焦点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否则,我赞成有些人的激愤之言:不修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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