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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不需要邀请政府官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乔新生

  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征求意见的特别方式。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听证,不是代替立法机关决策,而是征求民意的一种方式。听证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改变了立法机关原来的决定,另一种则是维持立法机关原来的决定。听证人员的安排,直接影响着听证的结果。此次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听证,安排了四个方面的陈述人,他们分别来自中央政府机关、工薪阶层、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无论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还是地方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都代表着政府的意见。事实上,这些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属于工薪阶层,是国家的纳税人,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收税人,是国家的代表。这些人在听证会上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如果他们代表工薪阶层发表意见,由于他们大部分集中在首都北京或者大型城市,那么,其局限性显而易见。根据听证会组织者的安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可能仅仅介绍草案起草的情况,与其这样,不如事先将他们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印发给各位代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不再占用发言时间和出席代表名额。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听证会的组织者安排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代表地方政府发表意见。作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各个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问题,在听证会上最好不要邀请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参加。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在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时,最好由选民或者纳税人直接参与决策,而不应当考虑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个人财产的分配问题,尽管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着税收比例分配问题,但这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宪法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解决。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地方政府不应参与其中。当个人税收法律关系确定之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再次立法或者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中起征点的问题,似乎是将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容易转移视线,增加立法听证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全国总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广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会会员。但是,工会组织是一种政治或者社会性组织。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问题时,工会组织不能越俎代庖。诚然,个人所得税的增加或者减少,涉及到工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过在讨论公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时候,作为政治和社会性组织的工会最好不要参与其中,因为工会的代表同时也属于工薪阶层,在听证会上工会代表同样会出现身份混同的问题。事实上,全国总工会不可能代表全国的工薪阶层拿出具体的立法方案,如果那样的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的立法听证也就不需要了。

  在立法机关,没有政府的意志,没有地方部门的意见,只有全国选民的意见。直接在全国“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中选举陈述人,并且“由听证会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的、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听证会的陈述人,更有利于广纳善言,制定科学的法律。

  我反对政府官员出席听证会,不是因为他们不是纳税人,而是因为他们不是以工薪阶层代表的面目出现。假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掺杂了太多政府官员的意志,并且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牵扯进来,那么,有可能会冲淡主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况且,从性质上来说,立法听证不同于价格听证或者政府听证,立法机关只需要听取选民的意见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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