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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迟不上市原始股能否退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原始股迄今未能上市,能否退股?

  志愿团专家:从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部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出台到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期间,定向募集公司经过审批按规模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属于合法,投资者无权要求退股;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至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期间,社会募集公司经过审批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也属于合法性
质,其绝大部分已上市流通。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能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发起人三年内亦不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否则就违反《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如果持有这类违法发行的股票可以要求退款。需要说明的是,股份公司成立满三年后发起人转让股份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属合法转让,不能退股。

  问: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何要求?

  志愿团专家: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对企业上市无盈利要求,但中小企业提出上市申请前必须具有最少24个月的营业记录(活跃业务记录);主业应当突出,即主要经营一项业务;管理层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或两年内)没有重大变化;集资额最少3000万港币;公众持股量占已发行股本最少25%;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在上市时实际不能少于4600万港币。

  中国

证监会要求拟到港上市的公司须为省级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批准。

  问:某上市公司因造假将要退市,能否以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为由,要求给予补偿呢?

  志愿团专家: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要求监管部门补偿,因此法院一般不会受理。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了这把利剑,受伤的广大股民就有了讨公道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赵黎明)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赵黎明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现为陕西省独立董事协会副会长,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委员,已有近20年的执业律师经历。擅长诉讼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

房地产等业务,曾获西安市律师优秀代理奖、陕西省优秀律师、优秀仲裁员等荣誉。(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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